(2017)豫01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丹丹与赵雁东、赵汗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丹,赵雁东,赵汗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833号原告:孙丹丹,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雁东,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恒杰,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汗青,女,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恒杰,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丹丹与被告赵雁东、赵汗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孙丹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1元,减半收取计5331元,由原告孙丹丹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