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罗巨银与李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巨银,李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649号原告罗巨银,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付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巨银与被告李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巨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巨银撤回对被告李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罗巨银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