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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万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万辉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辉,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以被上诉人万辉经营的店铺关门歇业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翠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冯雅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