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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XX、徐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徐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12号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A区商业1至2层商101/商101上。法定代表人:吴延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徐银,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徐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