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XX、徐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徐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12号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A区商业1至2层商101/商101上。法定代表人:吴延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徐银,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徐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