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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中凡与董井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凡,董井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81号原告:徐中凡,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井田实业退休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董井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钻井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徐中凡与被告董井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因被告董井庆于2017年4月2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凡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阎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宗彩凤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