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77号罪犯张涛,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9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1058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34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兑现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