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丹、黄毅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丹,黄毅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267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3467855E),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7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洋,女,满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马丹,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黄毅辉,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丹、黄毅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