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龙江、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江,李建,刘静真,吴潇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97号申请人:丁龙江,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阜城县。被申请人:李建,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刘静真,女,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吴潇杨,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阜城县。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人丁龙江与被申请人李建、刘静真、吴潇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龙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刘静真、吴潇杨、XX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判决将来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申请冻结或查封四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刘静真、吴潇杨、XX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丁龙江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