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洁与徐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徐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4526号原告:陈洁,女,198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徐少林,男,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陈洁与被告徐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少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在工作中认识。2015年10月12日,被告因做克丽缇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因原告身边没有钱,故让其堂妹转帐给被告3万元,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被告承诺三个月归还,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徐少林未作答辩。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还款协议书,称无奈拖欠款项,愿意分期归还,利息按照银行规定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洁人民币叁万元正,此款借期为叁个月。到时一笔归还,每月红利壹仟元正。”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陈俊凤支付宝向被告转帐3万元,该款于2015年10月13日入账。审理中,原告向本院陈述,不同意被告分期支付的意见,对于利息坚持自己的主张。另外,原告明确被告未归还过任何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支付宝付款凭证、账单详情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借条系原件,且有支付宝转帐等予以证明,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因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自动调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洁借款30,000元;二、被告徐少林支付原告陈洁上述借款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少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