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茂贵与王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贵,王培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621民初435号 原告:陈茂贵,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祖,男,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英,男,住民勤县。 原告陈茂贵与被告王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茂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培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香蕉款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销香蕉,从而拖欠原告香蕉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香蕉款7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香蕉,从而拖欠原告香蕉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香蕉款7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3月通过口头形式自愿达成香蕉买卖协议,该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香蕉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培英给付原告陈茂贵香蕉款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培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军文 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