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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李元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李元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15号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继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华、王子誉,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忠,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元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