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飞与被告徐军、徐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飞,徐军,徐培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258号原告张振飞,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乱柴沟村村民,住甘泉县曲里村。被告徐军,男,35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象鼻湾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培新,男,61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象鼻湾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飞与被告徐军、徐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振飞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延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