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31行初19号原告: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育才路北国税分局后侧西单元二层东门。法定代表人:白云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超,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平光南路。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山锦湖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张增芳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