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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仕高玛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仕高玛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271号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南1400米。法定代表人:郗俊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法定代表人:耿辉,职务不详。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高玛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看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高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松、宋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仕高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给付合同款2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合利看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仕高玛公司与被告合利看丹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和3月19日签订了标的额分别为23200元和500元的购销及服务合同,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向原告仕高玛公司采购货物,总价款23700元,以上合同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和3月24日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应于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合利看丹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仕高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合利看丹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仕高玛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告仕高玛公司与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签订购销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5-SC-FO-BZ372),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向原告仕高玛公司采购配件1批,金额232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款,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3月10日的配件清单显示货物的明细及总金额为23200元。2015年3月19日,原告仕高玛公司与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签订购销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5-SC-FO-BZ421),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向原告仕高玛公司采购风压电磁阀1件,金额5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一个月付清全款,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和配件清单均盖有原告仕高玛公司和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原告仕高玛公司称其已于2015年3月12日和3月24日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原告仕高玛公司提交了发票签收单2张,载明:客户名称合利看丹公司,合同号15-SC-FO-BZ372,金额23200元,发票号09814959,日期2015年3月24日;客户名称合利看丹公司,合同号15-SC-FO-BZ421,金额500元,发票号09814984,日期2015年3月24日。原告仕高玛公司称发票签收单上的签收人为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的员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仕高玛公司提供的购销及服务合同、配件清单及发票签收单,原告仕高玛公司与被告合利看丹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仕高玛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合利看丹公司尚欠原告仕高玛公司货款23700元,原告仕高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款,被告合利看丹公司未付款给原告仕高玛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仕高玛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合利看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仕高玛公司主张被告合利看丹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99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核算,未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2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梦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