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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金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金梁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503-4。法定代表人:张朝刚,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金梁,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金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11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来新审判员  张泽兵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