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金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金梁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503-4。法定代表人:张朝刚,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金梁,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金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11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来新审判员 张泽兵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