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清华、李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华,李奎,黎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705号申请人:李清华,男,生于1974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李奎(曾用名李鑫隆),男,生于1975年1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黎国敏,女,生于1977年9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李清华与被执行人李奎、黎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第03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大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