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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明与谢华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谢华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556号原告:马明,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谢华岩,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马明与被告谢华岩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华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明诉称,2016年4月,被告将原告打伤,经人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4000元,于2016年4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11000元,尚欠3000元,为此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中间人也在该条上签字。经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置之不理。谢华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晚上,被告在正定县××牛村马亮家门口将原告打伤,并向正定县南牛派出所报案。后经原告父亲马破瓶和被告叔叔谢立新对该事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4000元,当场给付了11000元,欠3000元,被告书写了欠条。以上事实由原告马明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调取的原、被告在南牛派出所书写的协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将被告打伤,原、被告就对被告的损害赔偿已经达成协议,故被告应依据协议给付原告剩余赔偿款3000元。被告谢华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华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150元,由被告谢华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玲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