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财保8号申请人: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2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34555750。法定代表人:BUHDYBOKSINSWE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臻勇,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雨崴,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锦城商务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741XF。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租船协议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9558371.32元的财产,并提供人民币25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58371.3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