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会英、孙俊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英,孙俊朋,何立红,衡水市速丰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会英,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俊朋,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何立红,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速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外环路路北冀衡药厂北邻。法定代表人:孙俊朋,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俊朋、何立红、衡水市速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孙俊朋名下车辆及何立红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