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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黄炳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国,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蓝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前将执行标的款119321元、诉讼费2707元,执行费1730元,共计123758元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宏长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