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国占、梁国裕等与梁景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占,梁国裕,梁景常,梁国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990号原告:梁国占,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梁国裕,男,身份不详。被告:梁景常,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梁国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陆健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丁龙、杨翔宝,均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占、梁国裕诉被告梁景常、梁国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原告梁国占、梁国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国占承担。审 判 长 徐晨峰人民陪审员 吴咏红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家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