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振波与冯双奇周春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波,冯双奇,周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9号之一申请人张振波,男。被执行人冯双奇,男。被执行人周春辉,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振波与被申请人冯双奇、被申请人人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冯双奇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的工资,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双奇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工资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