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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5851号原告顾某甲,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顾某乙,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冉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