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5851号原告顾某甲,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顾某乙,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冉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