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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裴联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联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联伟,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联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联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联伟于2016年6月20日23时0分许,酒后驾驶豫H×××××号红色“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移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州市看守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裴联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01mg/100ml。被告人裴联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裴联伟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裴联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裴联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裴联伟的供述;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联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裴联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联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