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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袁志文与张瑞奎、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文,张瑞奎,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20号原告:袁志文,男,1993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郭家庄村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艳栋,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奎,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农民。被告: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南代家堡村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管军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瑞,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仙,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负责人:王东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炜芳,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文与被告张瑞奎、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瑞奎、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袁志文因损失尚无法完全确定,申请撤回对张瑞奎、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志文撤回对张瑞奎、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袁志文负担。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