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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7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洪峰金属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洪峰金属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700号之二原告: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66543570,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村江市路11号。法定代表人:常锡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来兴,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洪峰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石庄区华特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兴,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洪峰金属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60元(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常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