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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保军、毛申垒等与马胜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军,毛申垒,马胜光,张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56号原告毛保军,男,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毛申垒,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被告马胜光,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胜江,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保军、毛申垒诉马胜光、张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保军、毛申垒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胜光、张胜江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保军、毛申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保军、毛申垒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