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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登封市唐庄乡张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建争、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唐庄乡张村村民委员会,王建争,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674号原告:登封市唐庄乡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唐庄乡张村。组织机构代码:B6426083-X。代表人:席红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争,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陈金鑫,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代表人:王建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金鑫,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登封市唐庄乡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建争、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登封市唐庄乡张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占有原告土地上的附属物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地使用费及损失共计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岗村委将原告所有的部分土地,长期违法出租给被告王建争使用至今,并拒绝将土地交还给原告,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2016年11月10日经登封市人民政府登政行决(2016)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决书确认:争议宗地土地所有权归原所有。二被告私自常年占有原告土地使用,已构成侵权,经双方对此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登封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登政行决(2016)1号)尚未生效,原告的占地使用费及损失处于待定状态,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登封市唐庄乡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