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邱采红与被告唐玉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采红,唐玉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411号原告:邱采红,1975年2月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唐玉树,1954年6月24日生,住南京市。原告邱采红与被告唐玉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林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采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邱采红负担。审 判 员  陈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贾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