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丁力、刘万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力,刘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力因与被上诉人刘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万建分别于2012年7月14日、2015年1月10日向上诉人丁力出具的9万元的《借条》和5.63万元的《欠条》,一审法院对《借条》中7万元的借款认定实际是合伙资金而非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5.63万元借贷关系不成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王启飞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