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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光扬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扬,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82号原告李光扬,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望,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李光扬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扬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光扬。审判长 冯 晞审判员 张玉晶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