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简某与吴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24号原告:简某,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简某与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简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缴纳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简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