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923刘佳妮与张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妮,张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402民初923号原告:刘佳妮,女,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张庆超,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原告刘佳妮与被告张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1月,被告称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于2016年6月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8000元,剩余的22000元没有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庆超向刘佳妮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还款方式:自2017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按月归还2000元,直至还清。二、张庆超如有一期未足额按期履行,刘佳妮可就未还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张庆超负担。(已履行,不再结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