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赵福起与刘树森、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起,刘树森,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城市建设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785号原告:赵福起。被告:刘树森。被告: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建设委员会。原告赵福起与被告刘树森、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城市建设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福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赵福起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