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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696裘爱兰、王晓红与朱永曦、倪融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爱兰,王晓红,朱永曦,倪融融,赵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裘爱兰,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永曦,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倪融融,女,195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赵旗荣,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裘爱兰、王晓红与被告朱永曦、倪融融、赵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朱永曦、��融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裘爱兰、王晓红借款本金人民币718364元,并支付两原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永曦、倪融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裘爱兰、王晓红代理费5214元;三、被告赵旗荣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95元,由原告裘爱兰、王晓红负担4351元,被告朱永曦、倪融融、赵旗荣负担814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两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永曦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高尔夫花园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于2017年2月14日以3730000元成交。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本案分配受偿金额为197449.78元。被执行人名下另有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馨都广场房产10%份额,双方协商同意作价300000元抵偿债务,本案分配受偿金额26956.9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起从退休金中每月偿还2000元(对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满一年分配一次)。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赵旗荣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赵旗荣支付60万元后放弃对其执行请求(已履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24406.72元。此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8457.2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处置完毕的财产及尚未分配的处置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