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61号罪犯尹春,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3)鞍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尹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辽刑一复字第26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4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辽刑一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尹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08年2月2日又作出(2008)辽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至202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尹春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尹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兑现记功5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尹春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