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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革对吴军、徐连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革,吴军,徐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62号申请人:姜革,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生,住桦甸市被申请人:吴军,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桦甸市。被申请人:徐连奎,男,汉族,1970年3月3日生,住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坐落于桦甸市二道甸子镇街里路北门市房一处。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桦甸市二道甸子镇街里道北,面积135平方米、门市房后仓库面积约为60-70平方米的门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产权登记,禁止任何方转让、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