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国涛与崔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涛,崔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714号原告刘国涛,男,1977年8月21日生,回族,住兰考县。被告崔记,男,1982年12月16日生,住兰考县。原告刘国涛与被告崔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崔记的住址无人居住,经本院通知原告后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