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艳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韩艳祥,魏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408号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冬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被告:韩艳祥。被告:魏蓉。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祥、魏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