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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与郝春全、贝车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郝春全,贝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住林州市东环路***号。被执行人郝春全,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贝车桥有限公司,地址市姚村史家河村南。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诉郝春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郝春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