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吴进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吴进旺,张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8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博,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希芳,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进旺,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张碧花,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进旺、张碧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9091.0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进旺、张碧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9091.0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