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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军亮诉巩五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亮,巩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亮,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北容村中路南23号。被执行人:巩五阳,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曲沃县曲村镇北容村中南路5号。本院在执行王军亮与被执行人巩五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巩五阳在侯马市XXXX有房产一套(侯马市房权证路东字第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巩五阳在侯马市XXXX房产一套(侯马市房权证路东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