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虎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王虎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06号申请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春立,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虎根,男,1974年12月13日生,住山西省新绛县。申请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虎根的银行存款351852.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虎根的银行存款351852.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