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民初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少芳与刘俊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少芳,刘俊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民初第402号原告邱少芳,女,汉族,193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廖松滨、纪燕銮,系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义,男,汉族,1959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原告邱少芳诉被告刘俊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今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启生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少芳的委托代理人纪燕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母亲。原告因年迈、体弱多病,不能照顾自己,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被告一直没有尽到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赡养问题协商不成。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准:1、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女儿的《残疾证》,证明原告女儿患有××,监护人是原告,现在由原告照顾。3、《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证明被告刘俊义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位于汕头市商平路德××东××号,但被告刘俊义仍然霸占原告配偶留下的房子,不让原告居住。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诉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称本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事实依据的。目前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如下:原告系汕头大学医学院肿瘤医院退休医生,月退休工资6200元,加事业单位发放五个节日补贴金合计5000元;被告系宜华集团公司职工,月收入3200元;原告女儿刘雅丽,月退休金943元,月低保救助金80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残疾人员补贴1200元。大哥1993年4月因病早逝,父亲2011年9月因病去世,生病期间由被告照顾,大姐患有××,本被告一直为家庭尽心尽力,家庭责任都由被告承担。自1998年以来原告三次生病住院都是由被告照顾,包括住院期间费用及生活费用也是由被告垫付的。现在本被告月收入3200元,愿意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7年1月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其收入情况。本院查明,原告出生于××××年××月××日,原告共生育了长子刘相鸿(已去世)、次子即本案被告刘俊义、女儿刘雅丽(患有××)。原告因年事已高,就赡养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现原告与女儿刘雅丽生活在一起。今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系汕头大学医学院退休职工,月退休金5000元左右;被告系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公司)职工,月实发工资3389元。本院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年龄已高达81周岁,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现要求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是正当的,但因原告本身有一定的养老金,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的请求明显过高,结合汕头市区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原、被告经济收入现状等各方面情况,被告请求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邱少芳赡养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俊义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迳付原告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