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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铜川市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铜川市西部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西部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87号原告:铜川市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东沟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被告:铜川市西部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宜园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被告:李红军,男,1973年3月4日生。原告铜川市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西部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孙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元,由原告铜川市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崔 蕾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