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庆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庆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42号罪犯杨庆文,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庆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杨庆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23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5年5月15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12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5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8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2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庆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庆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庆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庆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