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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聪,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绵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聪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仕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唐聪来到玉州区美林街林某1开办的林某2云吞面馆,称其在宾馆开房住,要求林某1配送两条真龙海韵香烟、10副扑克牌、700元散钞及矿泉水到玉林市玉州区美林街柏林公寓525房,林某1拿上述物品到了该房间后,唐聪谎称要这些财物的朋友在隔壁房间,其以拿过去给该人为由,拿着两条真龙海韵香烟、10副扑克牌、700元散钞逃离现场。唐聪将两条真龙牌香烟以700元钱卖给他人。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真龙牌香烟价值890元,10副扑克牌共价值15元。2016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唐聪骗经营宵夜摊的冯某送快餐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中路喜来登商务酒店给其后,又以要零钱用为由,要冯某送400元散钞来到,唐聪接钱后借口找他人,逃离现场。后唐聪将100元钱通过银行转账给冯某。2016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唐聪骗经营烟酒摊的文某将两条真龙海韵香烟、两箱矿泉水送至玉林市玉州区美林街柏林公寓,在拿到两条真龙海韵香烟后,唐聪借口找他人支付,然后逃离现场。唐聪将香烟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环东路经营烟酒店的吴某。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真龙(海韵)牌香烟价值890元。破案后,民警从吴某处缴获了涉案的两条香烟退还文某。2016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唐聪以上述手段,骗经营烟酒店的陈某将三条真龙海韵香烟、10副扑克牌、两箱娃哈哈矿泉水送至玉林市玉州区美林街柏林公寓537房,拿到上述物品后,唐聪找借口逃离现场。唐聪将香烟以1408元钱卖给他人。经价格认定,真龙牌香烟共价值1335元,纯净水共价值58元,扑克共价值15元。2016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唐聪以上述手段,骗经营烟酒店的黎某将两条真龙海韵香烟、10副扑克牌送至玉林市玉州区美林街柏林公寓,拿到上述物品后唐聪找借口逃离现场。唐聪将两条香烟以700元卖给吴某。经价格认定,真龙牌香烟价值890元,扑克价值15元。破案后,民警从吴某处缴获了涉案的两条香烟,从唐聪的电动车尾箱中缴获10副扑克牌,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唐聪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1、冯某、文某、陈某和黎某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及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还物品清单》和被告人唐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唐聪实施诈骗作案五次,骗取财物共价值510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聪犯诈骗罪成立。唐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唐聪多次诈骗作案,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唐聪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唐聪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聪退赔被害人林某1的经济损失一千六百零五元,退赔被害人冯某的经济损失三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一千四百零八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唐聪的违法所得三千五百零八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榆人民陪审员  钟丽琪人民陪审员  李湘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