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与大洼县兰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大洼县兰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809号原告: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秋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伟,本单位职工,住吉林市。被告:大洼县兰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曲洪兰,经理。原告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县兰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金月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