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小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89号罪犯王小东,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1月19日作出(2004)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小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处的个人财产),上缴国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5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禹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6日被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3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6月18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小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