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卓玛与被上诉人安立荣、兰银花、色庆美朵、安晓萍,一审被告安娣、安琪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玛,安立荣,兰银花,色庆美朵,安晓萍,安娣,安琪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辖终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卓玛,女,裕固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立荣,男,裕固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银花,女,裕固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色庆美朵,曾用名安晓红,女,藏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晓萍,女,裕固族。一审被告:安娣,女,裕固族。一审被告:安琪,女,裕固族。上诉人卓玛因与被上诉人安立荣、兰银花、色庆美朵、安晓萍,一审被告安娣、安琪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卓玛上诉称,本案应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违反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标的为691万元,远远超出基层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矛盾较大,本案应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虽然规定:“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但同时还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应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驳回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小芸审 判 员 袁建银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